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交易中心审查批准的自然人、法人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拟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及以会员身份在本中心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认可并遵守本中心规则及相关交易制度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 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中心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类别及权限设置
第五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交易类会员、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五大类。
第六条 交易类会员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机构及本中心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在本中心从事金融资产的发行、挂牌、受让、交易等业务的会员。
交易类会员按照交易主体分为自然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第七条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本中心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尽职调查、受托经纪以及相关财务顾问等综合业务的会员。
综合类会员应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相应的权限。权限设置包括交易、独立综合服务、联合综合服务、通道类综合服务、经纪、财务顾问。其中交易为默认权限无需申请,其他权限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机构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同时申请多个权限。仅具有联合综合服务权限的综合类会员在从事综合服务业务时,须与具有独立综合服务权限的综合类会员联合开展,且仅能担任副综合服务商角色。
第八条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本交易中心从事金融资产或产品的受托经纪业务。
第九条 服务类会员是指可在本中心为交易类会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增信、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
第十条 特约会员是指受邀为本中心提供战略咨询、创新业务评估论证、注册评审等服务的业内专家和学者。
第三章 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其它经济组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本中心认定的其它类型;
(二)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相关专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团队;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本中心合格投资人要求的自然人;
(六)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还需要满足对应产品对资产转让机构的要求;
(八)认可并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
(九)根据本中心要求缴纳本中心相关各项费用。
第四章 会员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交易类会员入会申请材料
(一) 机构会员入会申请材料: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2. 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司法人身份证明书;
3. 公司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 本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 自然人需按照本中心合格投资者的管理规定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综合类、服务类、经纪类会员入会申请材料
综合类、服务类、经纪类会员入会申请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清单之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司章程;
(二)近两年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如机构成立未满一年需提供验资报告;
(三)公司简介(需包含公司在金融综合服务及其它中介服务方面的业绩介绍);
(四)经营管理层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及工作业绩介绍。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审批
本中心根据相关工作程序审核入会申请信息及材料,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确认会员资格并分配相应权限后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本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会员资格维护与注销
第十五条 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中心备案:
(一) 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机构变更;
(三)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本中心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整顿的;
(四)向本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六)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即退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本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本中心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 提交退会申请;
(二) 公司授权代理人员办理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三) 公司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章 会员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 机构会员需指派专人担任授权代理人,负责与机构会员管理相关事务的往来。授权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机构会员资格、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二)组织会员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培训;
(三)协调会员参与本中心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四)及时接收本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五)及时上传会员机构变动的相关信息;
(六)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会员发生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的;
(二) 经营范围变更;
(三) 会员授权代理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四) 本中心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变更管理
申请会员相关资料变更,需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如有);
(二) 有权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三) 变更后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会员监督及处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会员,本中心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 电话提醒;
(二) 书面警示;
(三) 约见会员单位负责人;
(四) 限制或停止相关交易;
(五) 公开谴责;
(六) 暂停或撤销会员资格;
(七) 报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会员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向本中心申请复议。本中心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据本中心各项规定和许可开展业务;
(二) 拥有本中心相应系统的准入账号与密码,并获得相应权限;
(三) 获取各类投融资信息、项目信息,参加业务培训;
(四) 参与本中心各类创新业务;
(五) 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时,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
(六) 本中心认可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章制度、本中心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
(二) 对其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法律责任;
(三) 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四) 依据合法授权从事场内交易;
(五) 依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保密条款;
(六) 妥善管理相关档案;
(七)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九) 对金融资产投资的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对投资行为承担 独立民事责任;
(十) 接受本中心监管和指导并配合本中心的调查;
(十一) 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